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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能稱仲裁錯誤 將公布下一步行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01:4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昨天,有關娃哈哈商標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仲裁書如期送達仲裁當事人——以達能集團為大股東的合資公司及娃哈哈集團。達能集團第一時間回應稱,杭州仲裁庭作出了《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的裁決。但達能認為,該裁決無視基本事實,是一個“錯誤裁決”,并表示對該結果“感到震驚”。 1996年,杭州娃哈哈集團在與法國達能集團組成合資公司的同時,與合資公司簽訂了有關娃哈哈商標向合資公司轉讓的《商標轉讓協議》。但是,該協議在提交國家商標局時受阻。在今年6月由國家商標局出具的《關于娃哈哈商標轉讓申請審核情況的復函》中,相關政府部門明確表示,當年,根據《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國家商標局“未同意”上述轉讓。 但達能認為,因申請流程不合規,轉讓雙方應該再次向國家商標局遞交申請。“國家商標局在2007年9月就已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作出澄清,明確指出1996年、1997年杭州娃哈哈集團的兩份(商標轉讓申請)報告規定并非《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和《企業商標管理若干規定》規定的商標轉讓法律行為,故國家商標局對該報告的答復,不同于對轉讓申請的審查決定。”達能認為,國家商標局已經證實杭州娃哈哈集團從未正式來商標局辦理過商標轉讓的有關手續,因此商標局也就無從作出“同意”或“駁回”的決定。 而就仲裁庭認定合資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團繼續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限的問題,達能認為,一般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時效為兩年,而合資公司是于2007年6月13日在收到杭州娃哈哈集團《仲裁申請書》后,才知道杭州娃哈哈集團單方面提出終止《商標轉讓協議》的要求。因此,合資公司要求杭州娃哈哈集團履行商標轉讓的合同義務不存在任何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達能表示,就同一份雙方于1996年簽署,并經過所有外商投資程序批準的《商標轉讓協議》,如果在2007年一方提出要求終止時,沒有任何的時效問題;而對另一方幾乎同時提出的要求履行合同的請求,卻以“時效已過”的理由被駁回,這是一個明顯的矛盾。 就此,達能在昨天發布的聲明中表示,杭州仲裁庭無視上述基本事實,作出了《商標轉讓協議》已經終止的錯誤裁決。而達能將針對上述仲裁很快向社會公布其下一步行動。 法律專家稱,一般來說,雖然達能有權力向杭州中院提出撤銷仲裁結果的請求,但除非有理由說明仲裁流程違規,否則仲裁結果很難通過上訴方式推翻。另一種改變仲裁結果的方式是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 而宗慶后則向記者表示,仲裁已經判定娃哈哈商標轉讓早在1999年就已經終止。達能所稱商標轉讓協議應該重啟提交流程的想法“是不可能的”。 分析人士稱,如果不出意外,娃哈哈商標所有權已經明確歸屬娃哈哈集團公司。此前,娃哈哈非合資企業為擺脫達能對娃哈哈商標的限制開發了眾多非“娃哈哈”商標,對于此后娃哈哈集團是否回歸統一使用娃哈哈商標的問題,宗慶后稱“一個企業多幾個商標沒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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