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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凸顯十個維權新亮點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9日 18:50 中國證券網
上海12月9日電備受勞動者期盼的《勞動合同法》將于明年施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此發布了這部新法的十個新亮點,為勞動者今后更好地維權提供參考。 一是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 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10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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