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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范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1:4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何鵬 為了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鏈條,財政部網站昨日全文發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金融企業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進行明確。 根據《辦法》,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合并、分立、清算的;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產權轉讓的;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債權轉股權的;債務重組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的;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的;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并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 《辦法》適用于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占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的資產評估。金融資產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同時規定: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在經濟行為發生前,應當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經批準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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