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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農業共同訴訟案再判第二批原告獲賠260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 01:5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實習生 王剛斌 記者從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律師處獲悉,該所代理的第二批投資者訴生態農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一案,近日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生態農業、原董事長保田、總經理瞿兆玉、董事總會計師薛洪福四被告賠償40位原告損失2,625,802元人民幣。 訴訟時效起算點認定利于原告 據了解,該案的爭議焦點是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2003年12月31日,生態農業(原藍田股份)董事長保田、瞿兆玉等四名高管因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虛報注冊資金等,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生態農業和法院都沒有披露本次判決。直到2005年11月初,某報道偶然提到生態農業高管被判承擔刑事責任,投資者才開始了解了相關情況。根據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之前必須有行政機關對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行政處罰或者法院的刑事判決文書,因此,相關的維權活動至此才得以展開,陳律師代理第一批投資者打贏了訴訟,但仍有一部分投資者沒有及時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9規定》)第五條規定: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其起算時間是證監會、財政部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之日起,或者是虛假陳述行為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有罪之日起;兩者同時存在時,從最先的處罰或者判決時起算。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對《1.9規定》作狹義的理解,陳律師代理第二批投資者起訴時已經是2007年1月中旬,從2003年12月31日起算,該案就已經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原告不具有勝訴權。但原告在這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如果因此剝奪了原告的勝訴權,就非常不合理。而且《1.9規定》與《民法通則》等法律也存在著一定的沖突。陳律師提到,正因為存在這種種原因,法院在判決中有意回避了這一問題,沒有在訴訟時效上較真,而是采取了比較靈活的做法,承認了原告的勝訴權,支持了投資者的訴訟請求。這對于虛假陳述行為人是一個警示,故意隱瞞處罰或者判決的消息是徒勞的,并不能掩護他們逃過法律的制裁。 被告確定作相應調整 在被告的確定方面,陳律師告訴記者,為了提高訴訟效率,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作了一些調整。第一批投資者起訴時,共確定為11個被告,但在判決中,法院沒有判決生態農業大股東承擔責任。陳律師雖然認為這不是很合理,但考慮到法院很可能延續前一次的做法,因此在這次訴訟中沒有再將其列為被告。同時,因為生態農業案中,四名自然人被告承擔的責任相對較弱,一名自然人被告因為不是高管在上次判決中沒有被判承擔民事責任,因而陳律師也沒有將其列為被告。在審理中,華倫會計師事務所下落不明,如果繼續將其作為被告走完相關法律程序的話,案件有可能拖延極長時間。為了盡快結束訴訟,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原告的利益,陳律師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審理中撤回了對華倫會計師事務所的起訴。正是因為這些調整才使得案件能夠比較迅速地審結。 對于執行,陳律師表示,該案是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審理判決的,按照法律規定也應當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在判決生效后,希望法院能夠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執行,以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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