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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將有望代銷信托保險等理財產品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 01:5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有關部門正研究允許券商代銷信托、保險等理財產品及收取綜合金融咨詢服務費 ⊙本報記者 商文 周翀 單純“拉人、開戶、炒股”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模式醞釀著進一步的轉變。順應業內日益強烈的呼聲,有關部門正研究放開券商經紀業務范圍,允許券商代銷信托、保險等理財產品,并允許其收取“綜合金融咨詢服務費用”。 “毫無疑問,拓寬經紀業務范圍有利于券商迎來新的利潤增長點,但在混業經營的環境下,這實際上是券商進一步深化對客戶資源理解、認識和開發,并提高服務質量的必然選擇。”某大型券商經紀業務負責人說,傳統的經紀業務鏈“拉人、開戶、炒股”三環節的模式顯然沒有做到對客戶資源的有效開發,沒有充分發揮券商“價值發現者”的作用,也沒有體現出“服務”對于提升券商品質和業務的巨大作用。特別是與突飛猛進的銀行個人理財服務相比,券商急需延伸業務鏈、深化客戶資源開發,因為“產品大家都可以賣,但投資者買誰的區別就大了”。 西南證券研究發展中心副總經理周到用“‘小證券’走向‘大金融’”來概括這種轉變。在他看來,作為“后發者”的券商既有明顯的不足,也有巨大的優勢:不足主要體現在券商的營業網點數量太少,遠遠難以與遍地開花的銀行網點相比,同時,多數中小券商的品牌認知度較低,難以如銀行一樣得到投資者的信賴和認同。 “券商相對銀行的優勢,則主要體現在專業知識和研究能力等方面。”周到說,除人力資源優勢,券商的研究團隊基本上能夠覆蓋各個大中小營業部,走精、專的路線,銀行則根本無法做到這一點。 對券商可收取“綜合金融咨詢服務費用”一事,業內總體看法并不樂觀,主要的觀點認為,從以往證券投資咨詢、券商研究報告等券商賣方業務的實踐看,內地市場尚缺乏支付咨詢費的習慣和文化。因此,“可以收取”與“是否收取”、“收多少”仍然存在著理想與現實的差距。 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擴大券商經紀業務范圍,是行業實施第三方存管后出現的一種利益讓渡或“防御性”措施。某券商研究機構人士認為,第三方存管實施過程中,銀行從券商處得到了大量有價值的客戶資料,如果券商經紀業務范圍不放開,則在混業環境下,券商在競爭中將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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