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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復核制度 規范自律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5:3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周松林 上海報道 經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復核制度暫行規定》今日發布實施,第一屆復核委員會名單對外公布。 上證所有關人士表示,完善復核制度,成立復核委員會,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不斷深入貫徹落實新證券法,規范自律管理行為,促進依法監管的現實需要。二是不斷完善自律管理的機構和程序。成立復核委員會,將復核職能專門化、制度化,是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交易所內部治理和自律管理的普遍做法。三是為交易所聽取被監管者的不同意見和利益訴求、保障被監管對象應有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權益,提供有效制度保障。四是豐富證券市場的糾紛解決機制。 《暫行規定》對可復核事項范圍、復核委員會基本職能、委員條件、審核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暫行規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證所提出復核申請:股票、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發行人不服本所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本所會員不服本所公開譴責、罰款、暫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資格、取消會員資格處分;本所會員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服本所公開譴責決定;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其他可以申請復核的事項。自上證所受理復核申請后30個交易日內,根據復核會議決議,對申請人復核申請作出決定。上證所作出的復核決定為終局裁決。 上證所復核委員會是理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第一屆委員會委員包括馬蔚華、王開國、王東明、吳雅倫、楊華、陳共炎、聶慶平、謝庚等14人,由上證所理事會從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士中聘任。 (暫行規定和名單見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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