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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行為要承擔何種民事責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 02: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朱穎律師 簡介 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學學士,香港中文大學碩士。 擅長公司法、金融證券、房地產法律事務。服務的客戶主要為外商投資企業、上市公司、證券公司、房地產企業等。⊙朱穎 上周在中國證券網維權頻道擔任值班嘉賓期間,不少股民朋友在線反映,他們最近經常接到一些公司電話,稱某公司的股份將赴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現募集自然人股東,如有興趣讓打款至公司特定賬戶。其實,與之類似的廣告或信息多為虛假信息,甚至有些還涉及利用證券發行對客戶進行欺詐,實施違法犯罪,尤其近一年來,由于中國A股市場比較火爆,此類利用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進行詐騙活動也大有卷土重來之勢。因此,本律師建議股民朋友在進行證券市場投資時,應時刻保持一雙維權的“慧眼”。 縱然許多股民朋友在投資時做到了防患于未然,但百密總有一疏,如果股民朋友確因證券欺詐行為而蒙受損失,相關欺詐者在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后,還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這是每一個證券欺詐行為被侵害人最關心的問題。因此,本律師也對證券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做簡要分析。 根據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于1993年9月2日發布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2條之規定,所謂證券欺詐行為是指在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等行為。 所謂證券民事責任,是指上市公司、證券公司、中介機構等證券市場主體,因從事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禁止性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證券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一是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中介機構等證券發行者服務者之間的民事責任。二是證券發行者服務者與證券投資者之間的民事責任。三是證券投資者之間的民事責任。證券民事責任按主體關系可劃分為上述三大類,而按證券違法行為的性質內容一般又分為發行人擅自發行證券的民事責任、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虛假陳述的民事責任、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等。 證券民事責任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責任呢?我國《民法通則》第106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般來說,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有四個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民法中關于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給證券市場交易中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制度的設定提供了法律和理論依據。應將上述幾類證券違法行為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行為來設定其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責任是相對于一般侵權責任而言的,是指欠缺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并適用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的無過失責任)的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 134條規定了10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中 “恢復原狀”是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中的一種;“賠償損失”這種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方式,既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也可適用于合同責任,是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就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責任而言,顯然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以外,其它的民事責任的方式都無法適用。而在能夠適用的這三種民事責任中,最重要的民事責任方式就是損害賠償,即賠償損失與恢復原狀。 損害賠償的責任實質是法律強制民事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一筆金錢,目的在于彌補受害人因民事違法行為所受到的損害。因此,損害賠償責任突出地表現了民事責任的補償性。證券欺詐行為一般給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錢的損失,也就是說,受害人是在受到證券欺詐行為的情景形下,支付了比正常狀態時更多的金錢買進了證券,或少獲得了比正常狀態時更少的價款。所以,針對這種損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補救就是損害賠償。 因此,廣大股民朋友在進行證券投資時,不僅要懂得風險控制,而且在遭遇侵權后,更要懂得如何在法律的范疇內使自己的損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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