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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證券翻案再度延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 14:34 華夏時報
本報記者 李騏 深圳報道 或許這是一場注定沒有結果的官司,但海南潤達還是無怨無悔地要堅持打下去。 11月12日下午,深圳中級法院一樓,第九審判庭座無虛席,在經過多次拖延后,漢唐證券大股東海南潤達實業控股有限公司訴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賤賣漢唐證券資產一案終于開庭,卻不料法庭長達3個小時的辯論均是圍繞本案的前置程序進行,并沒有就訴訟的實體進行。 被告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委托的兩位律師表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是受有關部門委托管理漢唐證券,不是合適的被告,海南潤達只是漢唐證券的股東,也不是合適的原告。 法院當日沒有對訴訟結果進行判決,審判長表示具體的下次開庭時間會另行通知。 “是不是合適的原告被告在立案之前就應該搞清楚,否則就無法立案,”業內人士分析說,“都開庭了還在討論這個問題只能說明法院對這個案子心里也沒底。” 海南潤達方面庭后則表示,決不撤訴,要將這個官司進行到底。 事件由來 海南潤達的決心是有理由的。 2004年9月,漢唐證券由信達公司進行托管,2005年6月,信達公司成立了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對漢唐證券進行清算。 2007年5月18日,漢唐證券清算組與籌建中的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收購合同。 海南潤達委托江蘇縱橫會計師事務所對漢唐證券公司下屬的22家營業部進行了價值評估。潤達設法提供了漢唐證券清算組制作的漢唐證券下屬22家營業部2006年末及2007年4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和相關的利潤表。 該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為:“漢唐證券公司下屬22家證券營業部2007年4月30日的價值為103436.00萬元。評估價值人民幣103436.00萬元整。” “也就是說,信達公司及漢唐證券清算組將公允價值為103436.00萬元的漢唐證券的優質資產居然以5299.58萬元的價格‘大甩賣’,而大買主卻是信達公司自己。”海南潤達表示,因此,就在合同書簽署的同一天,海南潤達以漢唐證券優質資產被賤賣,且股東毫不知情為由,一紙訴狀將漢唐證券的托管單位信達公司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漢唐證券證券類資產作價5300萬元的依據何在呢? 在信達漢唐證券清算組與信達證券(籌建)的轉讓合同上,北京中證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表明,漢唐證券(貴州地區以外)證券類資產33073763.94元,而轉讓價格是4299.58萬元,轉讓有所溢價。 在另外一份清算組和華創證券的轉讓合同上,北京中證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漢唐證券貴州地區證券類資產也作出評估,漢唐證券貴州地區證券類資產的價值為7386948.70元,而最終的轉讓價格是1000萬元,同樣有所溢價。 打錯官司? 記者采訪了廣東東方金源律師事務所金焰律師,金焰律師認為原告是合適的原告,被告也是合適的被告,只是雙方打錯了官司,漢唐的股東起訴信達公司應該是屬于行政案件,也不應歸深圳法院管轄,受理的法院應該是被告信達公司的所在地北京中院。 《證券法》并沒有對托管人的權利進行規定,但是托管的直接目的是:1.恢復證券公司的正常經營;2.維持證券公司證券類業務的正常營業,順利地進入清算關閉或破產程序。托管的本質目的是控制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的安定,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金焰律師據此認為:托管人對被托管人的財產不享有所有權。托管人雖然為了被托管人的利益行使管理權,但是托管人的經營管理權是有限的,托管人經營管理權限一般不得超過問題證券公司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的范圍,不得處分問題證券公司的財產。托管人是以托管組的名義對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權。“托管人的權利是受限制的,他們的權限是經營管理,而并非是處置公司的核心財產,更不能處置給自己的關聯企業,否則就不是托管,而是破產。”金焰律師說。 此外,金焰律師認為,信達公司轉讓漢唐證券資產的合同可能是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漢唐證券有大量的國有股權,而且信達公司轉讓給關聯企業,難免有利益沖突。詢價是在小范圍內進行,而對于如此大的資產轉讓應該采取更公開、更透明的拍賣進行。如果價格過低,將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信達公司作為受托人對漢唐的資產進行了出售,又取代隨之而來的破產清算組的職能,有越俎代庖的嫌疑。 作為漢唐的股東,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因托管無力維權的情況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金焰律師認為,托管既不同于人們一般所說的行政授權,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而是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在托管人不履行規定的義務時,證監會可以依法制裁委托人,追究托管人的行政責任。托管人侵害被托管人的權益時,被托管人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被托管人無法行使權利,則其股東可以主張。 金焰律師據此認為,漢唐的股東起訴信達公司應該是屬于行政案件,而受理的法院應該是被告信達公司的所在地北京。如果對方不受理,可以找上級法院。 據了解,中國證監會目前正在起草《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旨在解決當前行政托管的法律真空狀態。 新浪財經獨家稿件聲明:該作品(文字、圖片、圖表及音視頻)特供新浪使用,未經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載。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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