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6日 04:16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期間沒有增加、否決或變更的提案。 二、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1、會議召集人: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會議時間:2007年10月25日上午8:30時 3、會議地點:江西省建材集團公司五樓會議室 4、會議方式:現場投票表決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長劉明壽 6、本次會議通知于2007年10月9日發出。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79,904,722股,占公司總股份的49.90%; 2、公司董事、監事及證律師參加了會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四、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全體股東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所審議的全部議案均獲得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表決通過。 具體議案審議情況如下: (一)審議通過了《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萬年水泥廠4500t/d水泥熟料生產線》; 179,904,722股同意,占有表決權股份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一致通過。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江西瑞金萬年青水泥有限責任公司(2#)線4000t/d熟料水泥生產線技改工程》; 179,904,722股同意,占有表決權股份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一致通過。 (三)審議通過了《關于江西瑞金萬年青水泥有限責任公司2×9MW純低溫余熱發電工程》。 179,904,722股同意,占有表決權股份的100%;0股反對,0股棄權,一致通過。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王立新、宋萍萍律師為本次股東大會進行了法律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認為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表決程序、表決結果等相關事宜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萬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