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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設制度不適用于股改權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05:56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權證創設制度自推出以來,就一直受到市場的非議。尤其是招行認沽權證與南航認沽權證的超規模創設,更是引發投資者的不滿。我認為,創設股改權證是一種明顯的侵權行為,權證創設制度并不適用于股改權證。 權證創設制度是一些成熟國家與地區股市里常見的一種制度,它是用來抑制權證投機行為的。但股改權證是一種特殊的權證形式,它與成熟股市里的那種交易型權證不同,它是股改公司大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一種“對價”,其發行人只能是非流通股股東特別是大股東。 另外,這種股改權證的發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的。作為股改公司的大股東來說,發行股改權證也不是隨心所欲的,而必須根據股改公司股改方案的約定來發行,其發行的品種與數量必須嚴格遵守股改方案的約定。而且,股改方案的實施也必須獲得上市公司相關股東大會的審議通過,它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大股東發放股改權證只能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但券商創設股改權證顯然沒有經過這樣的法律程序。 尤其重要的是,券商創設股改權證,是對股改權證持有者合法權益的一種侵害。股改權證作為一種對價形式,投資者擁有從其身上獲得利益的權利。而券商創設權證明顯損害了投資者對股改權證最大利益的獲取。(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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