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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延長至一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05:41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王婷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昨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本次草案二審稿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做了規定;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延長至一年;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本草案修改后,對總則中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規定,寫得更加準確,有利于勞動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舉證責任的規定更好地被執行。 對于舉證責任的規定,法律委員會和財經委,國務院法制辦,總工會經過研究,把總則第6條修改為:“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明材料,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屬于用人單位掌握和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此外,為更進一步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次草案還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加以延長。 法律委員會等研究建議,適當延長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修改為“一年”,并增加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的限制。”也就是工作期間拖欠勞動報酬,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的限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論什么時候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提起拖欠報酬的仲裁申請,“但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應當自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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