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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證券維權亟待破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2日 02: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從2007年7月23日算起,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的薛洪增律師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杭蕭鋼構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正好三個月了。經過了立案審查的七天等待,經歷了與杭州市中院的多次交涉,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糾正杭州中院做法的申請函,但目前該案仍然沒有被受理。這既讓人頗感失望,也充分說明了代理證券維權案件的艱難。 證券民事賠償新案開閘 回顧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立法情況:1998年12月29日,我國第一部《證券法》頒布,在該法中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沒有詳細規定; 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2007年5月30日,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作出了重要指示,指出修訂后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因此,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關于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次講話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立案審理掃清了道路。 而作為中國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也在不遺余力地加大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規范制訂工作,目前,《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辦法》已經開始試行,其中認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行為屬于市場操縱行為,同時,有關內幕交易主體、行為和內幕信息的認定標準,也更加細化;這些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立案審理掃清了道路。 維權律師先行實踐 雖然遇到了許多問題,但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律師的信心沒有動搖,征集原始股投資者維權案件以及證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案件原告的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楊兆全律師、宋一欣律師和薛洪增律師均表示,他們要將這項工作繼續推進下去,并對此類案件的前景表示樂觀。 北京華堂律師事務所的楊兆全律師告訴記者,他們征集證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案件原告的工作是從兩周前開始的,目前北京已經有一些投資者委托律師提出訴訟,但更多的投資者可能要到媒體報道后才會意識到這個問題。對于已經委托的案件,楊律師表示可能會在兩周后啟動法律程序。同時,楊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2007年5月30日在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已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發到全國各級法院,這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立案審理掃清了道路,因此,立案應當不會有太大問題。相對于杭蕭鋼構案件而言,目前接受委托的案件金額較小,案件也較為簡單,案件的前景也相對樂觀。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告訴記者,征集原告的工作已經開始一段時間了,目前已經有投資者咨詢相關事宜,相信很快會有進一步的行動。宋律師提醒該類案件的受害人一定要有緊迫感,不然很可能因為案件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比如征集活動中的世紀中天的案件目前就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非常遺憾。雖然目前證券賠償民事案件遇到了一些困難,像杭蕭鋼構遇到了立案難的問題,宋律師仍然非常有信心地認為這是能夠解決的,鼓勵廣大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還聯系了河北的薛洪增律師,薛律師目前正在外地學習。他表示,這項工作正在籌備當中,但對于該類案件,他將繼續全力以赴,一定要將維權進行到底。 應該說,目前證券民事賠償立法已經基本就緒,國內也已經有相關案例的報道,因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導致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可以說是正當其時;雖然目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遇到了一些困難,但證券維權的工作一定能夠取得新的進展。 ■鏈接 尚在訴訟時效內可提起的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部分) (一)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 唐萬新、德隆系企業操縱“老三股”即新疆屯河(600737)、湘火炬(000549)、合金投資(000633)股價案(2006年4月29日)(武漢中院刑事判決) 適格原告條件:1997年3月至2004年4月14日期間買賣上述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2008年4月29日 (二)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 陳建良買賣天山股份(000877)內幕交易案(2007年5月23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適格原告條件:2004年6月21-29日之前已持有或期間買入該股票,并在期間賣出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 訴訟時效截止日:2009年5月23日 (資料來源: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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