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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前資產重組監管趨嚴 需對被重組方盡職調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3日 01:03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徐曉巍 上海報道 一家券商投行人士昨日透露,監管部門正在醞釀加強對公司IPO前資產重組行為的監管。今后,對擬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行為將根據是否屬于同一控制人進行相應的量化監管。 這位人士介紹,“關于企業在首發報告期內資產重組的審核指引征求意見稿”已經下發到各大投行。征求意見稿提出了相應的量化監管指標,有利于規范企業首發前的資產重組行為。 需對被重組方進行盡職調查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同一控制人下,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百的,要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 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過百分之百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也應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并發表相關意見。 資深投行人士介紹,以前對擬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沒有明文規定,一般比照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規定進行操作。根據企業上市前3年人員、資產、業務不能發生重大變化的原則性規定,一般擬上市公司首發前的資產重組比例應控制在50%以內,按謹慎原則一般不超過30%,且參照的比例分別是總資產、凈資產和主營業務收入。這次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有關指標,是為了提高擬上市公司對重組項目的管理水平。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擬上市公司在發行申請文件中要提交會計師關于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申報財務報表需包含重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這無疑加大了對擬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行為的監管力度,因為以前不需要對被重組方進行盡職調查及提交相應財務資料。”上述投行人士說。 非屬同一控制人的重組門檻提高 根據征求意見稿,若重組不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范圍內,被重組方重組前一會計年度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超過發行人相應項目百分之三十的,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后方可申請發行;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運行3年后方可申請發行。 一位業內人士認為,相比于同一控制人下的資產重組,這類重組后的企業進行首發的門檻無疑提高了。這主要是針對目前市場行情火爆,有些企業自身業績未達到上市要求,但通過與其他企業實行捆綁上市的情況。監管層希望借此規范企業上市行為,提高資產重組后企業的管理水平。 不過,有投行人士指出,某些擬上市公司為了規避不同控制人下首發前資產重組運行年限的要求,可能會通過補辦一個委托經營或是授權控股的相關證明材料,來實現同屬于同一控制人的目的。對此,這份征求意見稿并沒有作出相關規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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