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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2007年第三季度報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 08: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三季度報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1.2董事曹暉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長曹德旺先生出席第五屆董事局第二十二次會議并代其行使表決權。 1.3 公司第三季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 1.4 公司負責人曹德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陳向明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陳雪玉聲明:保證本季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 §2 公司基本情況簡介 2.1 主要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 幣種:人民幣 2.2 報告期末股東總人數及前十名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持股表 單位:股 §3 重要事項 3.1 公司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大幅度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適用 □不適用 單位:萬元 注釋及說明: 注釋1:在建工程的增加主要原因為:廣州汽車玻璃項目、海南浮法玻璃項目、北京汽車玻璃項目等新項目正處于籌建期,建設投入增長較快;公司加大了對現有設備裝備技術的技改投入。 注釋2:應付票據的增加主要原因為:隨著產量的加大,導致原材料采購的增長,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的增長。 注釋3:預收款項的增加主要為浮法玻璃預收款增加。 注釋4:應付職工薪酬的增加主要是預提年度獎金。 注釋5:應交稅費的增加主要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留抵數的大幅增加。 注釋6:營業收入的增加主要為國內和國際不斷增長的汽車保有量對汽車玻璃的需求量的增長及浮法玻璃銷售的增長所致。前3季度,營業收入中的主營業務收入359,120萬元,上年同期為274,675萬元,比增30.74%。汽車玻璃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20.5%,其中國內配套增長24.4%,出口OEM增長1.52倍;浮法玻璃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長61.4%(已剔除內部不同類型交易影響)。 注釋7:管理費用的增加主要由于:(1)2007年實施新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處于籌建期的子公司年初結轉開辦費及本報告期籌建項目發生的開辦費用3,560萬元計入管理費用;(2)福清汽車級浮法玻璃項目技術轉讓及服務費用支出較去年同期增長1,027萬元;(3)薪酬、研發費用、顧問費等支出增加所致。 注釋8:投資收益的增加主要由于:(1)本報告期,合營企業金德密封按權益法核算確認投資收益1101萬元,較去年同期增534萬元;(2)去年同期股權投資差額攤銷480萬元,本報告期無此項影響。 注釋9:營業外收支凈額減少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本公司及下屬子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筑物資產轉讓產生了收益245.79萬元。 3.2 重大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 1、本集團于2006年12月11日召開2006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本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外國戰略投資者定向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議案》。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為每股面值為1.00元的普通股(A股)股票,非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為111,277,019股。本次非公開發行對象為Goldman Sachs Group,Inc.控制并管理的GS Captital Partners V Fund,L.P.或其附屬公司。投資者將依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者管理辦法》的規定,作為公司的外國戰略投資者認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本次發行采用向投資者定向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發行股票的價格采用與投資者協商確定的方式,定為每股人民幣8.00元,不低于公司董事局決議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價格的90%。本次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后)的用途為:80%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其余部分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本決議的有效期為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 2007 年8月23日,本公司收到國家商務部于2007 年8月23日簽發的關于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批復文件《商務部關于同意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原則批復》(商資批[2007]1409號)。 目前,公司向外國戰略投資者定向非公開發行股票正在中國證監會審核當中。 2、本公司及子公司美國綠榕玻璃有限公司聘請美國GRUNFELD,DESIDERIO,LEBOWITZ,SILVERMAN & KLESTADT LLP(簡稱“GDLSK”) 律師事務所于2002年4月10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美國商務部提出訴訟(庭號NO.02-00282)。訴訟狀中就美國商務部對福耀集團出口到美國的汽車維修用汽車前擋玻璃加征11.80%的反傾銷稅的裁定的9個不公正方面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提出上訴。訴訟的目的是請求美國國際貿易法院主持公道,推翻美國商務部不公正的判決。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已委派Richard K.Eaton 法官審理此案。 美國當地時間2003年12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福耀上訴美國商務部案做出裁決,對福耀在上訴書中的九點主張,支持其中的八點,主張同時將美國商務部對福耀反傾銷案的原裁決駁回,要求參照法院的裁決說明重新計算福耀的傾銷稅率。目前,此案正在進展中。 3、2007年7月,本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員會送達的裁決書[(2007)滬仲案字第0114號],裁定本公司所屬福耀集團(上海)汽車玻璃有限公司應支付給上海城建建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47,769,526.80元;支付2005年2月6日至2006年2月5日期間的利息人民幣2,665,539.60元;2006年2月6日至實際支付完工程款之日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雙倍計算;承擔本案的仲裁費人民幣350,265元。 2002年6月,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福耀集團(上海)汽車玻璃有限公司”)與上海城建建設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城建”)簽訂了一份《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廠區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上海福耀安全玻璃廠廠區建設工程項目由上海城建總承包施工。與此同時,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簡稱“福州七建”)又簽訂了一份《上海福耀項目工程建設協議書》,約定上海福耀安全玻璃廠廠區建設工程項目由上海城建分包給福州七建施工,上海城建按總造價的6%收取費用,該費用包括營業稅和營業稅附加,總承包管理費,共計402萬元,包干使用。2002年7月4日,上海福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福州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又簽訂了一份《〈上海福耀項目工程建設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原三方簽訂的《上海福耀項目工程建設協議書》無效,從補充協議簽訂之日起終止。2005年2月21日,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人民政府副鎮長孫亞明召集上海國際汽車城零部件配套工業園區、上海城建、楊鶴明(鳴)(福州七建三分公司負責人)進行協調并形成會議紀要,其中紀要第3條記載“由于工程施工過程中上海福耀的工程款項直接支付給楊鶴明(鳴),楊鶴明(鳴)應向上海城建提供所需的材料發票。楊鶴明(鳴)應于2月25日前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發票(經稅務部門認可),不足部分委托上海城建負責處理,其所產生的5%的稅費由楊鶴明(鳴)承擔……”,紀要第5條記載“以上事宜處理完畢后,其后工程項目的保修及其他多余款項事宜由上海福耀和楊鶴明(鳴)自行處理,與上海城建無關。”事實上,上海福耀除支付給上海城建工程款14,618,113.20元外,其余工程款47,769,526.80元都已支付給了楊鶴明(鳴),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實。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本公司付款給福州七建和楊鶴明(鳴)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楊鶴明(鳴)和福州七建是否是實際施工人。 本公司事實上并未拖欠工程款,現已委托律師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本事項對公司的最終影響目前尚無法判斷,本公司將根據事項發展進程及時公告。 3.3 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適用 □不適用 3.4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大幅度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3.5 其他需要說明的重大事項 3.5.1 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權情況 □適用 √不適用 3.5.2 公司持有非上市金融企業、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情況 □適用 √不適用 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旺 2007年10月11日 證券代碼:600660股票簡稱:福耀玻璃編號:臨2007-023 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于2007年10月11日下午3:00在福清市宏路鎮福耀工業村本公司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含股東代理人)共11人,登記股數541,803,540股,占公司股本總額(1,001,493,166股)的54.10%。其中:(1)內資股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共9人,登記股數160,291,396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16.01%;(2)外資股股東共2人,登記股數381,512,144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38.09%。本次會議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長曹德旺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見證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本次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表決通過了以下決議: 因李若山先生、仝允桓先生、Rudolph A. Schlais,Jr.先生辭去了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本次會議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李常青先生、林長平先生和孟林明先生三人為公司第五屆董事局獨立董事。表決結果如下: 1、李常青先生,獲得表決票54,180.3540萬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當選為第五屆董事局獨立董事。 2、林長平先生,獲得表決票54,180.3540萬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當選為第五屆董事局獨立董事。 3、孟林明先生,獲得表決票54,180.3540萬股,占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當選為第五屆董事局獨立董事。 本次會議由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王新穎、林涵律師出席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認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均具有合法資格,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合法有效。 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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