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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巨輪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5日 07:4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6年12月20日以證監發行字[2006]164號《關于核準廣東巨輪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通知》,核準本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20,000萬元。截止2007年1月12日止,本公司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2億元,扣除承銷費用、保薦費用及登記費6,820,000.00元后的可轉債資金193,180,000.00元已于2007年1月12日存入本公司開設的人民幣專項存儲賬戶。上述募集資金經中和正信會計事務所驗證并出具中和正信驗字(2007)第7-001號<驗證報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6 年修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等相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分別與保薦機構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園嶺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簽訂了《廣東巨輪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約定主要條款如下: 1、公司本次募集資金集中存放在光大銀行開設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2、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保薦機構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光大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保薦機構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3、公司授權保薦機構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廖家東、劉衛兵可以隨時到光大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光大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4、光大銀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保薦機構。光大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5、公司一次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的,光大銀行應及時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特此公告。 備查文件: 《廣東巨輪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廣東巨輪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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