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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黑客網管竊密的內幕交易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 05:2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師 9月17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某證券公司網管梁某利用職務之便,使用木馬程序非法嵌入并入侵證券交易所數據庫與其供職的證券公司內部研究報告資料庫,竊取上市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告信息與證券公司內部研究報告,并將這些內幕消息內容泄露給職業炒股人蔡某與境外網站以牟利的案件。檢察院以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與內幕交易罪對兩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過去有很多黑客利用職務之便或技術優勢進行的電腦犯罪,比較多地體現在入侵他人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系統,非法為他人買賣股票、盜取資金,或將這些股票與自己對倒以牟利,但像梁某與蔡某的做法卻并不多見,而且具有相當大的隱蔽性,這反映了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的新特點,應當引起監管部門與司法部門的高度重視。 法律依據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內幕交易行為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證券法》第74條對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作了歸納,其中“(四)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而,梁某與蔡某是在《證券法》認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規制的范圍之內的。 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供求關系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認定內幕信息的標準有二,一是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二是尚未公開的信息。非公開性是構成內幕信息的基本條件。梁某與蔡某所竊取、所泄漏、所使用的上市公司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告信息與證券公司內部研究報告,應當在《證券法》認定的內幕信息范圍內。 根據《刑法》第180條有關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因此,梁某與蔡某將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思考與建議 上述這起案件是一起比較罕見的內幕交易案件,但在牛市與信息化發達的證券市場中發生也是必然的。如果證券公司防范與規制不嚴格,同類案件或許還有或還會發生。從世界范圍看,由于查處內幕交易案在打擊證券市場犯罪案件中是一個難點,其中的取證和認定要求比較高,故相應披露出的、受到法律制裁的內幕交易行為與案件比較少,在國內證券市場也是如此。根據筆者的收集,從1993年以來,被中國證監會查處并受到處罰,或由相關人民法院認定有罪并予以制裁的內幕交易罪,只有13起,與牛市環境下普通人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感覺有相當的距離。同時,由于沒有相應的民事賠償手段,內幕交易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成本低,而產生的收益卻是違法成本的數倍、數十倍。因此,從重、從速打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犯罪行為,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當前市場的迫切要求。 因此,為以儆效尤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包括該案在內的相關內幕交易案件制裁的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公之于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放開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案件的民事賠償,凡是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相關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同時,相關的證券公司應當加強防范,強化權限管理與制衡手段,打擊電腦犯罪。應該說,任何黑客的電腦犯罪、入侵相關數據庫與系統后肯定會留下相應的痕跡,只要加強管理與核查,違法犯罪分子是能夠得到相應制裁的。 證券與法 Securities Law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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