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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5:2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公司及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于2005年1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公司(案號為200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1號),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與公司簽訂的有關借款合同,返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人民幣227,125,929.36元,并承擔銀行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 浦發銀行廣州流花支行于2005年2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公司、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玉明(案號為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79號),要求法院判令公司償還借款、支付利息及原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用共計人民幣3066萬余元,擔保人西北亞奧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及張玉明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從未辦理、占有、使用過上述案件涉及的貸款,上述案件涉嫌貸款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已于2005年3月1日經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正式逮捕,2006年4月25日和5月11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2007年8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玉明犯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田其偉犯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李振海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崔紹先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萬元。 關于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訴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06年9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證明原告提供的所有與2.25億元貸款有關的合同、借款借據、開戶申請資料、貸款申請資料、工程合同、函上所蓋被告公章、財務專用章、印鑒全系偽造,原告提供的所謂“貸款申請資料”中的《董事會決議》及董事簽名全系偽造,所有涉案貸款均未進入公司帳戶,公司從未辦理、占有、使用過該筆貸款。 關于浦發銀行廣州流花支行訴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2005年12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開戶申請書、銷戶申請書、印鑒通知書、印鑒卡正本、流花支行貸款借款憑證上所蓋的“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1)”均是虛假的,本案涉案資金均未進入公司帳戶。 三、審理情況 關于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訴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下達民事裁定書,依法中止該案訴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崔紹先等人利用該案借款合同涉嫌犯罪的相關事實,直接影響到該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審理。2006年6月27日,該案恢復開庭審理,尚未判決。 關于浦發銀行廣州流花支行訴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2日下達民事裁定書,依法中止該案訴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崔紹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對相關事實的認定,直接影響到該案借款合同一案的審理,該案應在崔紹先等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相關事實確認之后繼續審理。目前尚未恢復審理。 四、是否還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無。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由于本公司從未辦理、占有、使用過上述貸款,根據公司聘請的常年法律顧問以及專項法律顧問的律師意見,崔紹先涉嫌貸款詐騙為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本公司沒有、也未曾因該兩案訴訟預提或有負債。案件尚未判決,具體結果以法院判決為準。 特此公告。 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OO七年九月十八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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