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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主體將不限于創新類券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7:10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趙彤剛 王光平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對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券商資格作出明確限制,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所有券商都有可能開展此項業務。 計劃管理人資格認定 《工作指引》第三章“業務參與主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不得擔任計劃管理人:證券公司持有原始權益人10%以上的股份;原始權益人持有證券公司10%以上的股份;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具有其他重大關聯關系,可能損害受益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計劃管理人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計算風險準備,并相應扣減凈資本。試點階段,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自有投資金額的5%扣減凈資本,并按計劃資產總規模的1%計算風險準備。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資產證券化業務內部審核制度,成立內部審核小組。證券公司提出專項計劃設立申請前,應當經內部審核小組通過。 計劃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作為年度資產管理報告的組成部分。 持有人不得要求回購 《工作指引》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憑證持有人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也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其受益憑證。 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享有以下職權:解任及重新委任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專項計劃提前終止或者延期;其他對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受益憑證持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由全體受益憑證持有人組成。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的職權、召集、召開和表決機構等事項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作出明確約定。 《工作指引》對原始權益人條件也作出了限定,要求原始權益人具有持續運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向計劃管理人等有關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工作指引》還就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資質和職責作出了相關規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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