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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資產證券化將嚴格信披及監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7:09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趙彤剛 王光平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對計劃管理人的券商信息披露做出了嚴格規定,并明確了有關監管措施與權利。 指定專人負責信披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計劃存續期間基礎資產發生超過受益憑證未償本金余額5%以上,或者當期分配金額10%以上的重大損失;基礎資產涉及法律糾紛或者擔保等重大或有負債,可能影響受益憑證本息按時足額償付;基礎資產現金流預期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時,應當進行臨時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保證受益憑證持有人能夠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披露的信息資料。 嚴格監管措施 《工作指引》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證券公司違規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區別情形采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要求報告結果等監管措施。 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計劃管理人要相互制止對方的違規行為,并及時向計劃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對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部門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查閱、復制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約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要求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業務資料、信息。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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