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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泄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05:17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本報記者 張泰欣 北京報道 中國證監會昨日下發《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應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公布對股價敏感的重大信息,不得有選擇性地、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泄露。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的相關規定,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有選擇性地、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泄露。特定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從事證券投資、證券分析、咨詢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等。而對于上市公司計劃中的重大事項已經泄露的,應及時向證券交易所主動申請停牌,直至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在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應當至少每周發布一次事件進展情況公告。 《通知》規定,剔除大盤因素和同行業板塊因素影響,上市公司股價在股價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個交易日內累計漲跌幅超過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國證監會提起行政許可申請時,應充分舉證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親屬等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應對公司股價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異常行為進行專項分析,并報中國證監會。 此外,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并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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