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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征求意見 鼓勵公司整體上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 02:3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綜合新華社報道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7日將中國證監會報送國務院審議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授權新華社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中國證監會在條例起草說明中介紹,條例起草貫穿的主線是以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和推進上市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為基礎,以規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為重點,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目標,通過條例的制定,強化監管手段,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加強監管協作,構建綜合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的證券市場發展環境。 據此,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部門在上市公司監管中的角色和定位,即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應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針對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所采取的各項監管措施,目的是促使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投資者披露信息,給投資者一個真實的上市公司。 征求意見稿共10章106條,對我國上市公司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方面的要求,鼓勵公司通過定向增發等手段實現整體上市,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不得利用關聯交易、資產重組、投資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侵占上市公司資產。 為了更好的規范關聯交易行為,有效遏制違規擔保,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基本原則,審議權限和程序,要求上市公司保證關聯交易公平、公允合理,強化及時披露涉及關聯交易相關事項的義務,并規定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擔保的,將依法追究公司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征求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在證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范圍及責任,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明確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審核意見的義務,規定了重大信息首次披露的時點以及對尚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并規定通過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者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投資者的披露義務。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相關通知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收集本地區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見,于2007年9月24日前,將意見匯總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有關機關的意見,須以書面形式于2007年9月24日前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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