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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手圍攻內幕交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6日 10:37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李進 監管層對于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打擊,將進入規范和法制化階段。 近日,記者獲悉,證監會已經將《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下稱《內幕交易指引》)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下稱《市場操縱指引》)兩份草案文件轉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應的司法解釋后,正式實施。 此前,證監會已經在今年5月連續下發了兩份防范市場風險的通知,同期還出臺了《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 兩大指引出臺 “兩大指引草案制定時間長達三年,證監會稽查局和市場監管部、滬深兩大交易所以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部門一起參與了制定。”上交所監察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僅僅是證監會拿出來的一個方案,還有待司法機關的認可。”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一般來說,按照程序,兩大指引草案提交給最高院之后,最高院針對草案內容經過討論協調之后會出臺一個司法解釋,如果司法解釋復雜,可能還需要一個征求意見的過程。” 據了解,目前最高院針對證券市場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正在最后的修訂之中,以期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運行。 “目前最高院正在研究討論將內幕交易和操控市場行為納入證券民事的賠償范圍;現在肯定會結合證監會的這兩個指引來做。”5月25日,一位參與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的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早在2001年9月21日,最高院通知(406號)要求各地法院明確暫時不予受理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欺詐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 次年1月15日,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證券監管機構做出生效處罰決定的前提之下,可以受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侵權賠償案;并在2003年1月9日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即《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可是,對于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一直處于“暫時不予受理”的狀態。 “因此,證監會這次對于杭蕭鋼構的處罰也僅僅在于對其高管進行處罰,而其他相關炒作人員只能夠移交給司法機關。”上海本地某監管部門人士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兩大指引草案還就“違法所得”的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其內容為基準日持有證券的市值加上累計賣出的金額和累計派息的金額,再減去累計買入金額、配股金額和交易費用,最終的結果為違法所得。 其中,在《內幕交易指引》草案中,對于通過內幕交易成功規避的損失也被納入在“違法所得”的范疇中。 此外,對于涉及金額較大、社會影響惡劣、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進行內幕交易或操縱證券市場和與上市公司等關聯人合謀進行內幕交易或操縱證券市場的情形將被要求“從重處罰”。 嚴控內幕交易 事實上,2005年10月完成修訂的《證券法》對于內幕交易(第73-76條)和操縱證券市場(第77條)已經有了明確規定。 “兩大指引定位于證券行政執法的指導性文件。”據深交所市場監察部的一位人士介紹說,兩份草案制定是為了“有效打擊和防范證券市場操控行為和內幕交易行為,規范這兩種行為的認定工作,從而實現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的目的。” 按照《內幕交易指引》草案規定,內幕交易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 今年5月11日,證監會下發風險提示通知,要求各監管部門加強一線監管,繼續強化對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此前,證監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天山股份(000877.SZ)原副總陳建良利用內幕信息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實施5年市場禁入的懲罰。 記者從證監會市場部獲悉,目前監管部門正將此類內幕交易的行為作為監控重點,“目前正在調查的還有好幾個案子。” 針對之前出現的“上投摩根老鼠倉”事件,證監會目前制定的《內幕交易指引》草案已經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圍進行擴展補充。 按照《證券法》第74條中規定,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發行人及其控股的公司、持有公司超過5%以上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管,還包括證券監管機構、發行和交易管理、保薦人、承銷商、證交所、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服務的相關人員。 而《內幕交易指引》草案則規定,上述所有規定自然人的配偶,自然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和其他因親屬關系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均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 此外,“利用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也被列入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疇。 一位參與制定該項指引草案的專家告訴記者,對于因內幕交易造成股價“顯著影響”的,是指有關信息一旦公開,公司證券的交易價格在一段時期內與市場指數或相關成分類指數發生顯著偏離,或者致使大盤指數發生顯著波動;“這個顯著偏離和顯著波動可以結合專家委員會或者證券交易所的意見來具體認定”。 八種操縱行為 針對之前證券市場中出現的各類操縱行為,《操縱市場指引》草案將其分為三大類,分別是連續交易操縱、預定交易操縱和洗售操縱。 一位參與制定該項指引的專家向記者透露,上述三種行為其實就是《證券法》中已經列示的前三種手段,“只是用專門的術語總結出來了”。 《證券法》第77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主要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記者了解到,《操縱市場指引》指出,“在連續操縱交易中,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行為人動用資金及成交比例和同期市場交易活躍程度來判斷其是否具有資金優勢,根據行為人實際持有流通股總量及所占比例等綜合因素來判斷是否具有持股優勢。” 針對連續操縱交易,這次《操縱市場指引》草案中明確規定,“在一個交易日交易某一證券兩次以上,或在兩個交易日交易某一證券三次以上,即構成連續買賣。” “最重要的,按照新的認定指引,沒有成交的買賣申報也可以算做連續買賣;再比如約定交易,只要雙方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的價格相近,就可以構成該項操縱的條件。”江蘇證監局的一位官員告訴記者,“監管層這次力度很大,整個指引做得相當詳細,把之前的一些比較籠統的東西全部細化出來,花了相當的功夫。” 在連續操縱和約定操縱外,《操縱市場指引》草案將“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來影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行為認定為“洗售交易”。 除了上述三種手段之外,《操縱市場指引》草案還將《證券法》第77條第一款中提及的“其他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具體細化為下面幾大類,具體包括: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和尾市交易操縱等。 事實上,上述幾種操縱手段在目前市場上均有所表現, 近期監管部門正在調查的聯合證券分析師宋華峰買賣自己推薦的廣濟藥業股票一案,則是典型的“搶帽子交易”。 具體來說,“搶帽子交易”就是券商、證券咨詢和中介機構或上市公司通過做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同一交易日內,在同一證券的有效競價范圍內,按照同一方向,連續、交替進行三次以上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的行為將被認為是“虛假申報操縱”。 上交所相關人士還告訴記者,“對于在證交所收市前15分鐘的交易時間內,出現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操縱收市價格的行為,也在我們的監控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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