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紅包“來源”不當引發超分配問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2:3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初一 針對本報昨日報道《5家上市公司出現超分配問題》,輪胎橡膠和青島海爾今日發布澄清公告,聲稱母公司不存在超分配問題。殊不知當初兩家公司制訂利潤分配方案時,是以合并財務報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潤”為依據的,而其2007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潤已經出現負數,這樣的分配方案豈不是“寅吃卯糧”? 輪胎橡膠3月13日公布的利潤分配預案是,當年可供全體股東分配的利潤為16167萬元,擬按2006 年末總股本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 股派0.5 元現金紅利(含稅),該方案已獲得股東大會通過并已實施。上述16167萬元“可供分配的利潤”,就是該公司2006年12月31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其同期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是19784萬元。 青島海爾4月27日公布的分配預案是,以期末未分配利潤23823萬元為依據,每10股派現1.5元(含稅),該方案將提交6月12日召開的股東大會審議。上述23823萬元未分配利潤,同樣是該公司2006年12月31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其同期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期末數是87887萬元。 正如本報昨日報道及此前《輪胎橡膠4400萬分紅或“寅吃卯糧”》一文指出,因新會計準則相關追溯調整事項,輪胎橡膠合并報表中的16167萬元未分配利潤2007年初被調整為-7596萬元,青島海爾合并報表中的23823萬元未分配利潤2007年初被調整為-28246萬元,這才帶來兩家公司的超分配問題。 本報報道同時指出,輪胎橡膠和青島海爾母公司報表中的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并未出現負數,若以母公司報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潤”為依據,就有利可分。因此,對這兩家公司來說,該做的事情不是澄清“母公司不存在超分配問題”,而是立即對當初制訂的分配方案進行修改,明確紅包的“來源”是母公司報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潤”,這樣才能真正避免超分配問題的發生。 實際上,上市公司母公司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主體,合并財務報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潤”并不能作為母公司實際分配利潤的依據。在這個意義上說,輪胎橡膠和青島海爾兩家公司當初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是不妥當的,而正是方案的不當之處引發了超分配問題。 母公司個別財報應為利潤分配依據 □本報會計研究員 朱德峰 本報昨日《5家上市公司出現超分配問題》的報道,提出了上市公司利潤分配究竟應以合并財務報表還是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為依據的問題。雖然青島海爾、輪胎橡膠等相當數量的上市公司是以前者作為依據。但就會計的基本假設而言,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上市公司,利潤分配應當以其自身,即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的“可供分配的利潤”為依據。 根據證監會信息披露規范體系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財務報表之外,還應披露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而在填列或計算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時,則應采用合并財務報表的數據。這樣可以避免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控制關系,人為地粉飾財務報表。 但合并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對象是由若干個法人組成的會計主體,而利潤分配則是由上市公司這一法律主體根據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實施的行為。因此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上市公司,應當以其自身這一法律主體的“可供分配的利潤”為依據進行利潤分配。 新會計準則要求上市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個別財務報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再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其主要原因之一也就在于可以避免在子公司實際宣告分派利潤之前,由母公司墊付資金發放現金股利,防止利潤超分配。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