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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與名稱不符如何評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9日 08:58 金融投資報
焦點案例 某拍賣行發布拍賣公告,并附有拍賣方法和拍賣清單,清單中有“日產小轎車”一輛,起拍價為15萬元。其后,拍賣公司根據委托方提供的評估報告,出具了拍賣目錄清單,其中注明:第3號標的物“本田雅閣2.2小轎車”一輛,起拍價15萬元。 李某交納了競買保證金2萬元,拿到了競買證和拍賣公司提供的上述資料,并于當日對該車進行了查看。 在對3號標的物“本田雅閣2.2小轎車”的拍賣中,拍賣師特別聲明,該小轎車為進口零件,廣州中外合資廠組裝,起拍價15萬元。李某以18.8萬元競得,雙方當即簽訂成交確認書,并經工商局合同科鑒證。 事后李某未履行合同,拍賣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被告李某辯稱:原告發布虛假廣告,將3號標的佯稱“日產小轎車”,誤導競買,具有明顯的欺詐。“日產轎車”根本不存在,原告的拍賣程序不符合《拍賣法》有關規定,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此案經過二審,拍賣公司勝訴。 專家認為,拍賣公司在報紙、電視臺發布了拍賣公告,將國產組裝小轎車表述為“日產小轎車”,確實不準確,這是拍賣公司在發布公告時要特別注意的,否則會貽人口實,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但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雙方爭議標的物序號為3號,名稱為“本田雅閣2.2”小轎車,起拍價15萬元。拍賣前委托人與拍賣公司簽訂了委托拍賣合同,并在其資產評估書上詳細地列舉了委托拍賣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和數量。競買人對有意競投的3號車進行了查看,了解并認可了該拍賣物的現狀,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公告中提到的“日產小轎車”不會對拍賣成交發生實質性影響。故此次拍賣合法有效。勞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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