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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黑嘴” 牛市不放松警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3:2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 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 劉英新律師 簡要介紹: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山東分所主任。1992年起從事公司證券法律實務,曾在香港律師事務所工作并在美國霍夫斯塔大學接受證券法律培訓。1997年代理全國首起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后代理東方電子證券民事賠償案。最近股市牛氣沖天,隨著股指的不斷攀升,也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紛紛進入股票交易市場。但部分投資者特別是新入市的投資者缺乏證券投資常識和經驗,迫切需要得到對其投資股市的指導,這就給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提供了機會。一些機構或個人利用投資者缺乏股票投資經驗又急于賺錢的心理,以各種名目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欺詐投資者,謀取暴利。最近有不少股民反映了在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中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從反映的情況看,有相當一部分借助投資咨詢受到損失的投資者是由于缺乏起碼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證券投資法律知識所致,他們不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人員進行起碼的資信了解,甚至僅僅聽信所謂的投資咨詢人員的幾個電話或短信許諾就隨意把錢付過去,給了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為了防范假借投資咨詢而欺詐投資者的情形發生,投資者應當加強風險防范意識,掌握更多的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常識。 面對高收益承諾應警惕 根據我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頒布的相關證券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規定的形式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而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各種形式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因此,投資者在選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時應當要首先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看其是否取得了相關的從業許可,并了解對方的執業信譽以及經營和業績狀況,以防被不具有資質的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欺詐。投資者了解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合法性,可以登陸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閱。《暫行辦法》同時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買賣,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法律、法規、規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欺詐行為。因此,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個人在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過程中存在夸大收益、淡化風險、約定分享投資收益等違規行為的,投資者應當提高警惕,咨詢機構對投資收益的任何承諾都是無效的,投資者千萬不要受到迷惑,也不要對此抱任何期望。 簽訂合同要謹慎 為保護自身權益,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服務和在繳納有關咨詢等費用前,應當與其簽訂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合同并認真閱讀。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發了《關于加強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其中規定:“會員制業務合同應當明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同會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明確提示證券市場風險,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的風險和損失;明示咨詢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投資收益,也不得與投資者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明確合同主體是咨詢公司,任何執業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客戶咨詢費;明確咨詢服務的內容、方式、費用、期限等;明確糾紛解決機制、違約責任及合同解除條件。”“在合同簽訂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預收取咨詢費用。”上述事項投資者在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簽訂服務合同時必須明確,以使投資者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做到心中有數。如果合同對方在營銷過程中有夸大、承諾收益的宣傳,以私人賬號收取會員服務費等違規行為的,投資者應拒絕簽訂合同、不予繳費,遇到此類情況,投資者還可將掌握的證據或線索向證券監管部門舉報、投訴。 投資者在采用了上述措施后,由于對方違約導致自己的損失時,或者由于沒采取風險防范措施而陷入法律困境并造成實際損失的,都可以對提供咨詢服務方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但需要提醒的是,在決定采用訴訟的方式之前,投資者一定要清楚,自己是否掌握了足夠的訴訟證據,如被告的基本情況、其違反合同或法律的基本證據等。如果沒有可靠的證據證明對方違約或違法事實的存在,投資者可能因證據不足招致敗訴。如果在此過程中發現所謂咨詢機構和人員存在詐騙,或有其他犯罪行為,投資者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以便公安部門及時偵破案件追回被騙的財產。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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