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股份股權激勵再施“手腕” "> 利股份股權激勵再施“手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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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何軍
備受爭議的伊利股份股權激勵方案再掀波瀾,公司董事會日前以確定業績考核指標計算口徑為名,對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作出了有利于管理層的重大修改。
伊利股份股權激勵計劃明確,激勵對象首期行權時公司必須滿足上一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17%,且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不低于20%的要求。該計劃已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
但伊利股份4月30日的公告卻顯示,這一關鍵條款已被董事會以確定業績考核指標計算口徑為名進行了修改。公告稱,“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為公司經審計的當年利潤表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加上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本身對凈利潤的影響數與上一年利潤表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加上股票期權會計處理本身對凈利潤的影響數相比的實際增長率。
“之所以這么修改,是因為如果嚴格執行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伊利股份激勵對象很可能無法行權,失去潛在的巨額收益”,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培敏如是分析。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達到規定業績才可以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由于伊利股份股權激勵幅度非常大,因此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對等待期凈利潤的負面影響也將非常明顯。
“完成業績指標獲得股權激勵,這是一個很簡單的道理,但伊利股份激勵對象既想獲得股權激勵,又要剔除期權費用化對凈利潤的影響,這種做法不僅在國內絕無僅有,在國外也非常罕見”,美世咨詢北方區總經理鄭偉對伊利股份的作法也頗感意外。
伊利股份股權激勵計劃自2006年4月推出以來就飽受爭議,先是由于表決程序違規被有關部門責令整改;后又因多個條款不合理,被中國證監會要求修訂,包括提高業績考核條件、增加首期以后行權條件,取消加速行權、不得MBO等。
除了修改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伊利股份董事會還對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條件同時進行了修改。根據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如果伊利股份2006年、2007年凈利潤增長率大于或等于17%,激勵對象將無償獲得1200萬股股票。修改后,計算凈利潤增長率時也將剔除股票期權會計處理對凈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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