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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有待完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6:5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在近期火爆的股市中,股價翻幾番、連續出現十幾個漲停板的個股不斷出現,人們在分享牛市收益的同時,也在經歷著杭蕭鋼構、三普藥業等公司遭管理層稽查的灰色事件。專業人士指出,在這一系列引起市場關注、媒體關注和監管層關注的熱點事件中,有可能會產生新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件,從中,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有可能因此要求民事賠償,那么,可操作性有多大呢? □宋一欣 如果發生內幕交易行為和操縱市場行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如何維權呢?就目前而言,《證券法》已經明確規定,凡是受到內幕交易行為和操縱市場行為影響的投資者,都可以要求證券民事賠償,但是,相關細則還不夠健全。 內幕交易會牽扯到什么人 內幕交易行為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已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行為。 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民事賠償案可能的被告)有兩種:一是內幕人員,即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另一是非內幕人員,即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交易民事責任主體的主觀故意包括三個方面:行為人必須知悉所利用的內幕信息的內容;行為人必須知道所利用的信息尚未公開且價格敏感的重大信息;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自己獲利或減少損失。 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權利主體(民事賠償案可能的原告即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同一時點或時段進行善意的反向交易而導致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美國證券法中根據“同時交易理論”,將權利主體定格為“同時交易者”,并形成了“同時交易規則”,對同時交易的起點和終點作了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上市公司可以以內幕交易行為人侵犯了作為公司財產的內部信息為由要求民事賠償,另外,在上市公司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本公司股票回購行為而侵犯投資者時也應當考慮列入內幕交易行為人范圍。 內幕交易損失該如何計算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的損失計算方法宜設計成交易獲利與實際損失孰大法。因內幕交易引起被告交易獲利的計算方法是內部交易行為人非法交易所得的最高限額。認定最高限額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行政監管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結果或鑒定意見,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將最高限額定格為行政監管部門或司法部門對內幕交易行為人沒收非法所得以及處以罰款、罰金之和。 在海外發達證券市場的國家或地區,因內幕交易引起原告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三種:其一,實際價值計算法,即原告的買入價與內幕交易時股票的實際價值的差額,但這一方法的難點是如何確定證券的實際價值。其二,合理期間計算法,即原告的買入價與內幕交易行為暴露后一段合理時間內的證券平均價格之差額,這一方法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合理期間。其三,實際誘因計算法,即內幕交易者只對其行為所引發的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投資者損失部分負責,而對其他因素造成的價格波動及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責任,該方法的難點在于如何確定各種不同因素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損失的影響。 由于證券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哪些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損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準確區分比較困難,因此,可以考慮按特定時間段內的平均買入價或平均賣出價,或以平均股票價格指數作為計算依據,而與原告的買入價所產生的差額,作為原告的實際損失。 操縱市場會牽扯到什么人 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少數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普通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操縱市場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人為制造的價格壟斷行為。 操縱市場的責任主體(民事賠償案可能的被告)是操縱市場行為人,這可能有上市公司及其董監事、高管人員參與,也可能沒有,但很多情況下,同上市公司及內部人員有關聯。 發現莊家的行為特征可概括如下:自買自賣;反復交易;當日內非理性交易;反復轉托管;大持倉量;大成交量幾種。因此,把具備以下二項特征的看作莊家:自買自賣、賬戶之間的反復交易六次以上、當日內非理性交易、反復轉托管兩次以上、累計交易量前1000名和最大持倉量前1000名。一般來說,莊家操縱一只股票所使用的賬戶數為數百個,由此,莊家通過操縱證券市場而獲取超常收益。從證券市場資源上來說,莊家擁有資金、信息、題材、預期、人才、組織管理等條件,并利用散戶的判斷誤差和不健全的法制環境;從證券法意義上來說,莊家就是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的俗稱,其游戲規則就是操縱股票價格,其目的就是獲得超額利潤,莊家無所謂善莊、惡莊之分,做莊行為即操縱市場行為,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 操縱市場的損失如何計算 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損失計算方法也宜設計為交易獲利與實際損失孰大法。其計算方法同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的損失計算方法是一致的。 在計算因操縱市場致投資者實際致損時,應當考慮到,操縱市場行為往往是一個連續的活動,操縱者既買又賣,因此,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在每一筆交易中區分被告是買入方還是賣出方,加之股票的實際價值很難判斷,因此,如從原告角度計算實際損失,該實際損失包括:在股價操縱期間高買低賣的差價損失;存在連續買賣的,按先進先出法規則扣除盈利后的虧損部分損失;判決前未賣出的,以判決前一日的平均賣出價計算差價損失;該差價損失部分的利息、傭金、印花稅損失等。 同時,應當對原告即侵權行為的受害者也加以明確界定,原則上只應在操縱市場期間發生買賣(包括單向和雙向)的投資者才符合條件,在操縱市場期間之前已經持有證券的投資者也應當納入其中。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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