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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頒布行政處罰聽證新規 4月18日起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6:41 新京報
對個人處罰5萬元以上或對法人組織處罰30萬元以上可要求組織聽證 本報訊(記者 張慧)證監會昨日在其官方網站披露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該規則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這是繼去年10月份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設立以來,證監會在行政監管體系方面的又一重大舉措。 按照目前的監管3體制,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案件,在稽查部門完成調查后,將交由專職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審理,行政處罰委員會由主審委員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根據法律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并主持聽證,然后由處罰委員會合議作出決定。 2002年,證監會制定了行政處罰聽證試行規則。本次新規則實施后,試行規則同時廢止。 新規中明確,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證監會應安排組織聽證。證監會應安排聽證的情形還包括:責令停止發行證券;責令停業整頓;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以上等。 規則明確,當事人在聽證中,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和提出新的證據;經聽證主持人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雙方可以就案件事實相互進行質證,并均可向證人、鑒定人發問。 ■相關新聞 原中油龍昌董事遭8萬元處罰 本報訊(記者 張慧)就在行政處罰聽證規則正式在證監會網站上發布的同日,新規之后的第一份《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也對中油龍昌董事兼財務總監王啟軍發出。 經調查,證監會認定王啟軍在中油龍昌任董事兼財務總監期間,對該公司2004年半年度報告中涉及的虛假陳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依據原《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擬對其作出警告并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證監會采取公告方式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限令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證監會領取上述告知書,逾期視為送達。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王啟軍對證監會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等權利。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證監會復核成立的,將予以采納。 如果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證監會將根據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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