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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交所設點將有新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2:15 京華時報
本報訊(記者 敖曉波)為規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證監會制定的《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將于今天正式發布,并公開征求意見。中國證監會未來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審批和監管。 申請設立代表處的境外證券交易所(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包括申請人設立20年以上,財務狀況良好,且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國證監會簽訂了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 對于代表處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該辦法中也有明確規定,首先必須經由證監會審批。此外,首席代表應當具備熟悉中國金融法律、法規;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在最近5年內至少有3年以上從事中國業務的經歷,品行良好。首席代表不得由其總部或地區總部人員兼任,也不得在中國境內任何經營性機構中任職。 為便于監督和管理,辦法還規定,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其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合同。與此同時,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機構謀取利益。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辦法實施以后,證監會還將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均要參照本辦法辦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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