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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交所駐華機構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01:49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昨日發布 □本報記者 周翀 《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昨日發布。《辦法》將駐華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限定為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并規定舉辦大型推介活動,應事先向中國證監會上報方案。 去年首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期間,紐交所和納斯達克獲得了在華開設代表機構的許可。而在當時,我國就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尚無相關規則。因此,《辦法》也被視為兩家國際交易所巨頭正式進駐中國內地的必要條件。 《辦法》明確,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稱“代表處”),是指“境外證券交易所在中國境內獲準設立并專門從事聯絡、推介和調研等非經營性活動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不得與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簽訂可能給代表處或其交易所帶來收入的協議或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社會公眾進行廣告宣傳和推介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虛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他機構謀取利益”。 另外,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組織舉辦面向企業的大型推介活動時,應當事先將活動方案報送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方可進行。 《辦法》規定,就上述等事項,證監會可依法對代表處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違反相關規定的,將被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撤銷代表處等處罰。 對于申請設立代表處的條件和應提交的材料,《辦法》均做出了相應規定。 《辦法》規定,申請人只能申請設立一個代表處。首席代表任職資格由證監會審批,首席代表在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三年以上從事中國業務的經歷,不得由其總部或地區總部人員兼任。代表處工作人員中,境內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 另外,《辦法》要求代表處應當于每一年度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的情況及其中資會員的情況。境外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國公司及其中資會員進行重大處罰時,代表處應當及時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自處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所在內地設立代表處,將參照《辦法》辦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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