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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司法解釋催生破產管理人市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 05:44 中國證券報
□李季先 為配合即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根據該法的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近日并發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與企業破產法同日施行。 在中國破產審判實踐基礎上借鑒發達國家破產立法經驗,把存在行政干預、利益不超脫、缺乏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等諸多弊端的清算組制度修改為管理人制度,是我國破產法立法的一大創新,但其全新的制度詮釋和略為西化的制度架構也給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的審判帶來了挑戰。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缺失專門的管理人資格考試和行業管理,破產管理人市場實際上還未形成的情況下,要想使人民法院在破產審判中保證管理人選擇的公開、公平、公正是非常困難的,更遑論這還涉及到管理人收取報酬的合理性了。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此番高院司法解釋的出臺可謂是破產配套立法的“融冰之舉”,而其融的正是我國原先破產管理人——清算組制度積弊的堅冰。破產配套立法由此向催生現代破產管理人市場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司法解釋,企業破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管理名冊中指定,對于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從所在地區高級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列明的其他地區管理人或者異地人民法院編制的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為保證指定的公正和公平性,該等司法解釋通過對管理人名冊的編制、指定管理人的方式等幾方面,在兼顧地區差異和專業性的前提下,對破產管理人進行了近乎全方位的立體規制,很好地把握了債權人利益最大化與管理人報酬激勵作用的關系。譬如,對于管理人報酬,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管理人報酬方案后,可以根據破產案件和管理人執行職務的實際情況對原方案進行調整,以及管理人最終按照管理人報酬方案確定的內容收取報酬等。 當然,由于破產清算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的道德敏感性,不可能所有的社會中介機構都能參與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之中,具有參與破產管理資格的只能是那些符合司法解釋規定執業精專、道德操守好的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而通過執行這兩個司法解釋,既可以有效保證破產清算人的中立性和獨立性,又可以很好地解決管理人市場孕育不足、適合管理人虛化的問題,逐步形成一支專業化的破產管理人隊伍。這也是破產法所確立的管理人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關鍵。 實際上,推出破產指定管理人和確定管理人報酬的司法解釋,催生破產管理人市場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破產配套立法的第一步,盡管其是破產審判中最重要的一步。其后,最高人民法院除加強對各級法官的培訓使法官盡快掌握破產法的最新精神外,還會結合法院破產審判的統一、規范性要求,抓緊制定新的法律文書范本,并針對新法施行時還在審理程序中的破產案件如何適用新舊法律以及在發生爭議時如何適用法律,及時出臺相應的配套司法解釋。但無論今后的司法解釋如何推陳出新,一個現代的具有專業中立性的破產管理人市場都是人民法院更好發揮破產審判職能的保證。 Writing ■ 學人隨筆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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