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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券業務需要出具律師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0日 04:3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編者的話:今年3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將于5月1日正式實施,在此,對《管理辦法》進行全面解讀,期望有利于證券市場相關主體對《管理辦法》有更好的理解和執行。 □陳岱松 戚鼎 楊海峰 業務范圍“靜中有動” 依照《證券法》有關規定,《管理辦法》對律師從事證券業務做了更具體、更翔實的規定,在對原有規定予以保留的前提下又以“有限羅列+兜底性條款”的方式增加了新的條款。 《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三)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四)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五)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六)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八)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九)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依據該規定,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但涉及IPO、配股增發、公司并購與重組、等傳統證券品種,還增加了股權激勵、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證券衍生品等新產品業務,以及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證券或上市等證券活動依法出具法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律師從事證券業務的“楚河漢界”,既有利于規范律師行為,又加強了投資人對上市公司、券商等證券行為主體的監督,確保信息依法、及時披露。 鼓勵條款“美玉微瑕” 不可否認,《管理辦法》的出臺是一種歷史的進步,但部分規定仍存在商榷之處。例如,《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9條對于某些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了導向性立法,但是在法律用語上僅僅只是“鼓勵”,而不像原《通知》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了具體、硬性的要求,其可操作性欠佳。而且,“鼓勵”實際上是放低了準入條件,可能會使得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魚龍混雜,導致彼此靠“降低服務資費,拉取業務”而惡性競爭,進而走向“降低承辦資費,粉飾、包裝被服務公司———難以切實出具實證考察下的合法、準確的法律意見———業務水準降低”之惡性循環怪圈。假以其然,這將最終導致律師業的“劣幣驅逐良幣”的可悲現象出現。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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