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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管理人暫不“按時計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7日 03:17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綜合新華社電 最高人民法院16日公布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這一針對企業破產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對管理人的指定和監督,從而保證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據了解,破產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擔任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或個人,需具備高于一般中介服務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查案件應當指定管理人。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公布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明確,管理人報酬按可供分配的財產價值總額按比例收取。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從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看,確定管理人報酬的方法主要有兩種:按時間計酬法和按標的額計酬法。前者根據管理人工作時間計酬,后者根據債務人財產按照一定比例計酬。 這位負責人說,此次司法解釋關于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只規定按可分配財產價值總額作為收取報酬的基數,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全面推廣按時間計酬法尚不成熟,配套體制欠缺,道德風險高,社會認知度差。二是按標的額計酬法簡單易行,社會公眾易于接受。三是按標的額計酬法特有的激勵機制鼓勵管理人多收回財產,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四是國際上多數國家和地區采取按標的額計酬法確定管理人報酬。 他表示,隨著相關法律的完善和社會信用度的提高,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將按時計酬法引入到確定管理人報酬中來。 這一司法解釋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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