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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02:17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現將華夏債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及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華夏債券投資基金持有人大會會議情況 本基金持有人大會于2007年3月26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基金合同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限制規定的議案》。相關表決結果詳見2007年3月28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刊登的《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的公告》。 二、中國證監會核準情況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4月10日核準并于2007年4月11日印發了《關于核準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7]102號),核準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決議內容如下: 1、將《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資(二)投資范圍”中的“本基金投資范圍限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等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修改為“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還可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持有因可轉債轉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發或可分離交易可轉債分離交易的權證等資產,但非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投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權證等資產,基金將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60個交易日內賣出。基金不通過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或權證。此外,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后,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范圍。” 2、刪除《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投資(七)投資組合”中的以下規定:“本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所投資的可轉換債券不得轉換成股票。本基金不進行股票投資。”同時,將“本基金投資于國債及信用等級為BBB級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級機構或相當優質資產擔保)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等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現金資產的80%。前述信用等級是指由國家有權機構批準或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的信用評級。”修改為“本基金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及信用等級為BBB級或以上(或者有高信用等級機構或相當優質資產擔保)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包括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等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債券類資產的80%。前述信用等級是指由國家有權機構批準或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的信用評級。”并增加“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備查文件 1、《華夏債券投資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告》及附件(附件一:《關于調整基金合同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限制規定的議案》;附件二: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訊表決票;附件三:授權委托書;附件四:關于華夏債券投資基金調整投資范圍和比例限制規定的說明) 2、《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結果的公告》 3、中國證監會《關于核準華夏債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批復》(證監基金字[2007]102號)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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