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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原則初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8:37 燕趙都市報
■套保及對沖風險應為券商和基金公司投資股指期貨的主要目的 ■初期階段,可能只允許創新類和規范類券商的自營業務投資股指期貨,并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 ■嚴禁包括專戶、集合理財等形式的資產管理業務專門投資于股指期貨,但可適當用于套期保值 ■可允許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適當投資股指期貨,保本型基金可少量投資,而債券基金和貨幣基金則禁止投資股指期貨 ■新基金可在發行審批時明確股指期貨投資策略,老基金則需要在履行召開持有人大會等程序后才可投資股指期貨 ■對于那些可投資于股指期貨的基金產品,應以對沖風險為主,不能以降低基金的最低流動性要求為代價。 本版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入市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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