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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在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0日 05:50 深圳商報
證監會出臺細則規范高管股票買賣 高管在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本報訊】中國證監會昨日在其網站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對轉讓股份基數的確定、短線交易禁止期的計算、交易窗口的選擇、股份變動的及時披露等多個事項做出明確規定。 為避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利用信息優勢為自我牟利,《規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對于短線交易禁止期,盡管《證券法》第47條有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但是對于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禁止期的起算點如何確定,《證券法》并沒有說明。對此,《規則》明確,“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今后,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將依據《規則》嚴格執法,嚴究違法違規行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經依照這一規則制定了具體的操作指引,也將于近日發布實施。 相關鏈接: 關于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通知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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