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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調整了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以及單位和個人參與境外期貨交易的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3:27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期貨條例重點修改內容系列專題”之六 “上海證券報與國務院法制辦財金司和證監會期貨部、法律部合辦” 1999年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規定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限于套期保值業務;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確有套期保值需求的,其資格須經國務院批準。如此嚴格的規定,在暫行條例頒布時,我會期貨市場尚不規范、國有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是必要的,否則,國有企業盲目進入期貨市場從事投機交易,可能導致巨額損失和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 隨著目前我國期貨市場清理整頓結束,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加之國有企業法人治理機構不斷完善,風險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各類企業利用境內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業務的需求日益強烈,確有必要適應時代的發展和各類企業的實際需求,對有關規定予以調整。因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對上述規定作了必要調整。 一、對國有企業參與期貨交易規定的調整 暫行條例規定國有企業進行期貨交易限于從事套期保值業務,且期貨交易品種限于與現貨生產經營有關的產品或者原材料,期貨交易總量須與其同期現貨交易總量相適應。并且,國有企業從事套期保值業務還應當向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并經其審核同意。 上述規定可謂非常嚴格,但其在實踐中的可執行性卻不高。首先,從事期貨交易是企業的自主行為,其他機關無權干涉;其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實時變化,除了企業自身嚴格管理外,其他機構,無論是監管機關、還是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經紀公司,都無法、無力、無權實時了解企業的現貨生產經營狀況并監控其相應的期貨交易狀況,因此,這些規定在實際執行中無法很好的貫徹。 總結幾年來的監管實踐,新條例第四十五條將有關規定調整為,國有企業從事期貨交易,仍然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同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這樣的規定更加科學,符合實際。國有企業作為特殊的一類市場主體,一方面享有一般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同時還負有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應當審慎從事各項業務,尤其是期貨等高風險業務,方法風險,避免損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負有監督國有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其作為企業出資人,對國有企業從事期貨等高風險業務進行監管管理,更符合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有助于提高效率、防范風險。 二、對單位和個人參與境外期貨交易規定的調整 暫行條例規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確需利用境外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的,由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實踐中,除了依法取得境外期貨套期保值資格的國有企業外,其他企業和個人尚無法參與境外期貨交易。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趨勢的不斷增強,各類單位和個人都有參與境外期貨業務的實際需求,一概禁止其從事境外期貨交易,不符合市場發展的實際狀況。 新條例第四十六條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規定進行了調整,對其應當遵守的各項要求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外匯管理有關規定;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首先,商務部作為商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商品流通和進出口貿易活動。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在交割環節涉及到商品的跨境流通,應當符合國家對各類商品的進出口政策和管制措施,因此,境外商品期貨交易品種由商務部核準,防止違反商品進出口政策,擾亂商品進出口秩序。 其次,我國資本項下外匯使用仍然是受管制的。境外期貨交易中涉及到的保證金支付、傭金支付和盈利收回等的購匯和結匯環節,必須按照資本項下外匯使用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逃避國家外匯管制。 第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既包括商品期貨交易,也包括金融期貨交易,其中可能涉及商務部對跨境商品流通的監督管理,國資委對國有企業參與境外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境外商品和金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外匯局對資本項下的外匯管制等,錯綜復雜,需要解決各種政策和問題,在新條例制定時尚無明確規劃和政策,因此,新條例授權有關部門制訂,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李肖 程海霞 王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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