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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非減持既要鼓勵創新也要設置高門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9日 03:17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諸葛立早 “4月洪峰”,現在是證券市場上的一個“熱詞”。隨著股權分置改革進程的順利完成,一批先期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已經迎來全流通的時代。個別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東也開始大量拋售其手中的持股,對其股價的走勢帶來了較大的壓力。一些投資者開始擔心,今后還會有更多的非流通股東獲得流通權,勢必將使一些上市公司股價走勢受到影響。雖然就整體而言,現階段“大非”上市流通對整個市場的影響還是有限的,只是會對一些個股有一定的壓力,對整個市場的影響十分有限,不過,4月份,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都獲得了在二級市場上“套現”的機會,市場的承受力能否支撐,人們對此憂心忡忡。“洪峰”一詞開始頻頻見諸股評,恐怕已經反映了某種市場心態。 有心人曾經作過分析,時下,“大非”減持手中的 這是一個新問題。解決新問題要有新思維。以我觀之,寬嚴有度,或許不失為一條新思路。所謂“寬”,亦即是鼓勵創新。前些日子,瑞士銀行中國 所謂“嚴”,亦即是在法治的軌道上創新。湘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金巖石在一次訪談中特別提出,國際成熟市場上對所有大的股東市場行為都是有限制的。哪怕你要在股市中拋售一股股票,都要事先公告,而不是事后公告。比如,你要在未來一個月內拋售自己持有的什么股票,但到那個到期日,如果拋了,就要公告拋了,如果沒有拋,就要講因為什么原因沒有拋。在事前給其他小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一個明確的預期,這就叫“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什么要設立這道法律的“高門檻”?因為大股東最了解上市公司的業績狀況,以及它可能出現的制度變革,整體上市,收購兼并等。如果不對信息披露做出規范,大股東很容易利用其來實現不當所得,乃至個人的不當所得。所以,這是我認為現在規范我們市場的一個要解決的當務之急。而且它已經開始了,所以,“大非”拋售股票也要有“事前公告”的法律規定,否則,大股東完全可以像過去我們看到的莊家一樣,操控股價。這不是“苛求”,而是維護“三公”原則之必須。 “不審事則寬嚴皆誤”。寬嚴有度,“大非”減持這件事情才能辦得妥貼而又穩當。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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