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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15:46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4月6日電(記者 江國成)為規范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工作,中國證監會5日下發《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要求證券公司從今年起按其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繳納保護基金。 根據證監會網站披露的上述試行辦法,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實行0.5%至5%的差別繳納比例。《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共分5章,22條,包括總則、繳納比例、繳納方式、監督管理、附則等。 《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要求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分類,確定各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 為保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國政府于2005年9月29日成立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并設立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籌集、管理、使用這一基金。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的原則籌集,主要來源包括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境內證券公司,按照營業收入0.5%至5%的比例繳納;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據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介紹,在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這家公司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收購個人債權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這一做法有助于穩定和增強投資者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證券公司個案風險的傳遞和擴散。外地投資者參與香港證券市場比重創10年之最證券投資活躍,閩將進行風險教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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