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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評價機制提高監管執行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07:29 金羊網-羊城晚報
上市公司要建信息披露常設機構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昨日在京召開證券期貨監管系統視頻會議,部署開展派出機構監管評價工作。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會上指出,對派出機構在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等三個方面的監管工作進行評價,是在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實行政府績效評估的有益探索,對于 提高證券期貨監管水平,促進發揮系統合力具有重要意義。 尚福林表示,目前,證券期貨監管系統70%的監管資源在派出機構,派出機構監管水平如何直接影響著系統的整體監管效率和效果。通過對派出機構監管工作進行評價,不僅有助于找出監管工作中的“盲區”,進而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而且將有效發揮證券期貨監管系統的整體應對能力和系統協同效應,從而實現監管資源整合,不斷完善系統管理。 為指導滬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質量,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指引》,要求各上市公司最遲于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指引》共四章二十七條,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實施與監督以及制度的具體內容。《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作為信息披露常設機構,并由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該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實施,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作為第一責任人,由董秘負責具體協調。 《指引》指出,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董秘,還包括公司總部各部門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以及其他負有信息披露職責的部門和人員。在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后,應及時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在審議通過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該制度報注冊地證券監管局和上證所備案,并同時在上證所網站上披露。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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