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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操縱的相關法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09:47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 第八條 前條所稱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一)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 (二)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 (三)為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 (四)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五)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 (六)利用職務便得,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 (七)其他操縱市場的行為。 第十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以及其他從事證券業的機構有操縱市場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限制或者暫停其證券經營業務、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證券經營業務許可、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 第十六條 已上市的發行人有操縱市場行為,情節嚴重的,并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資格。 第十七條 個人有操縱市場行為的,根據不同情況,沒收其非法獲取的款項和其他非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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