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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10:20 中國證券網
2007年3月28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11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終裁決定。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壬基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 12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地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 銷調查;2006年7月 10日,商務部發布了本案初裁決定;2006年12月26日,商務部發布延期公告將本案延期至2007年6月29日。 壬基酚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310。該產品是一種重要的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外觀在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于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自2007年3月2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征收范圍為4.08%—20.38%,征收期限為五年。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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