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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律師執業規范出臺 被賦守門人角色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7日 03:02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周翀 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日前聯合發布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就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全面規范。 據悉,針對證券發行業務、上市公司并購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等活動的特殊性,證監會還將研究制定具體執業準則,形成健全的執業規范體系。 《辦法》明確了“證券法律業務”的含義,規定業務方式包括對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和制作有關證券活動的法律文件,明確了應當出具法律意見的證券業務活動的具體范圍。具體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等。 從鼓勵、倡導的行政指導角度出發,《辦法》有傾向性地引導委托人選擇律師事務所、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針對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業務規程,《辦法》將按照規程執業作為判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標準。明確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時應當如何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注意義務、普通人一般注意義務;明確律師如何使用取得的文書、材料,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規定了核查、驗證、復核的基本程序、方法;規定法律意見應當如何列明事實、依據和結論,如何說明、揭示風險,不得使用含糊措辭。 參照《律師法》關于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的要求,《辦法》規定了律師執業回避制度。如,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 相關報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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