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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班斯法案遏制證券欺詐成效顯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03:3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張明遠 甘瑛 很長時間以來,投資者一直以為美國的“安然”、“世通等證券欺詐案件不過是另一個市場中發生的類似”銀廣夏“和”德隆“的故事,并時常將其視為美國證券市場監管無效的例證。現在看來,這種理解過于簡單化。 雖然五六年過去了,但與安然和世通相關的刑事、民事訴訟還在繼續,判決結果的報道仍不時見諸報端(涉及安然的整個訴訟請求超過了400億美元,在安然和世通案中,獨立董事還破天荒地自掏腰包賠了3100萬美元)。安然和世通對美國社會的影響遠遠超出了想象。 安然等直接催生了《薩班斯法案》,并大大強化了執法。盡管《薩班斯法案》在華爾街受到了一些責難,但廢除該法案所確立的基本制度至少在目前看來還是不可能的。人們越來越相信,《薩班斯法案》在抑制證券欺詐方面具有明顯的不可替代的優勢,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證券欺詐集團訴訟案件的下降趨勢上。 對這個問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前委員、斯坦福大學洛克公司治理中心聯席主管Grundfest教授2007年2月7日在《華爾街日報》撰文進行了分析:上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過多的集團訴訟給美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對此,美國國會于1995年通過了《證券私人民事訴訟改革法案》,提高了起訴的標準并在程序方面增加新的要求,但效果并不明顯。而2006年在各種訴訟大行其道,關于證券欺詐的集團訴訟卻顯著下降。Grundfest教授認為,這正是《薩班斯法案》遏制欺詐的具體體現。 現在,SEC和司法部要求有證券欺詐重大嫌疑的公司必須先進行自查,在公司內部找出罪魁禍首和有關責任人,并且要配合司法部的調查和起訴工作。這種執法手段在實踐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別是公司危機暴發有關人士被迫辭職后,新上任者自然不愿替他人背黑鍋,很容易敲定罪魁禍首和有關責任人。 《薩班斯法案》的影響不僅限于美國國內,也推動了一些歐洲國家證券監管體制的變革。《薩班斯法案》預防和懲處并重,大大提高了證券欺詐的違規成本。違規成本至少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文化法律責任的輕重;二是執法和司法為落實法律責任所提供之保障的大小。兩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否則,即使法律責任規定得苛刻至十倍,如果多數人并沒有因其違規行為受到相應處罰,那么仍很難說違規成本有多高。而由于傳統和制度因素,我們現在面臨的主要問題恰恰是后者。 (張明遠系斯坦福大學訪問學者,甘瑛系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文中源自Grundfest教授文章的內容,已得到作者同意。)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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