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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非法私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 03:1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王歡 私募基金,在國外被稱為Private Placement,是與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一個金融概念,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也即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慣常采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從法律性質來看,契約型私募基金實質上是一種信托法律關系,其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收益人(一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將信托基金通過契約(信托合同)信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產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享,投資虧損也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收取報酬。在我國調整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出臺前,對此類私募基金的規范事宜可參考《信托法》的相關規定。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兩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綜上可見,私募基金的設立如符合我國信托法規定,其合法性應當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律師)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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