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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萬股“小非”緣何不能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9日 05:55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牟敦國 實習生 成麗麗 讀者來電 近日,安徽宋先生來電向本報反映自己投資的法人股在限售解禁過程中的遭遇。 這位宋先生所在的A投資公司是上市公司粵高速A(000429)股改前的法人股股東, 共持粵高速法人股約35萬股。2006年2月,粵高速進行了股權分置改革。按照公司股改方案的要求,全體非流通股股東向持有粵高速A股的股東作出對價安排。流通股股東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將獲得非流通股股東支付的3.1股對價股份。由于某些原因,宋先生及其他部分非流通股股東并沒有支付對價股份,而是由粵高速的控股股東廣東交通集團(目前持股比例為48.06%,為粵高速第一大股東)代為墊付。2006年2月15日,粵高速在其發布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中稱: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同意為下述未能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前出具完備手續的非流通股股東墊付對價。2007年2月7日,在粵高速的安排下,A公司簽訂了償還對價股份的代償協議,但代墊方廣東交通集團卻因需要走一定程序,至今未能簽訂協議。2007年2月12日,粵高速發布了關于解除股份限售(股份限售是指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的提示性公告,該公告的發布標志著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將真正獲得在A股市場的上市流通權。由于不符合獲得解除限售的條件,A公司沒有列入粵高速首批解除限售的名單。 記者調查 接到宋先生的來電后,記者與上市公司粵高速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部門取得了聯系。 粵高速董秘左江女士解釋說,按照深交所的規定,申請解除限售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提交完整材料,同時作為國資委管理下的廣東交通集團審核貸款協議也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于A公司申請的時間較晚,在短時間內完成規定流程是不可能的。左江向記者表示,廣東省交通集團對此事也很重視,并向A公司作了書面回復。 深交所有關人士表示,2006年6月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出臺了《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其中就申請解除限售提出了一系列條件,其中的一個條件就是,“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東代為墊付對價的,申請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東(被墊付股東)已償還被墊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墊付股東的同意”。對此,粵高速在股改公告中也有詳細注明,該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應當向代為墊付的非流通股股東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償還代為墊付的股票或折算成款項償還,并支付自從股權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復牌后第一個交易日至償還股票或折算款項日止的,代墊股份所獲得的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現金股利、送股、轉增股票等),或者取得代為墊付的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同意。也就是說,A公司需要先償還被墊付的股份或者取得墊付股東廣東交通集團的同意才能解除股份限售,進而真正實現上市流通,對于廣東交通集團按照內部規定對貸償協議進行審核等問題。該負責人表示,證券交易所的職能是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對大股東的行為無能為力。 雖然這幾天粵高速的股價有所上升,稍晚取得限售股上市流通權的宋先生可能“因禍得福”,但宋先生還是坦言,股票市場波動性很大,還是希望早點將此事辦妥。 律師意見 帶著宋先生的問題,記者特意咨詢了律師,該律師認為,2007年2月7日A公司簽訂償貸協議,2月12日粵高速發布解限售公告。在短短幾個工作日內未完成審批程序是可以理解的。廣東交通集團按照內部程序審核代償協議也是情理之中的,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問題。A公司由于辦理代償協議時間較晚而未能首批解禁,責任主要還在于A公司。律師建議,A公司可以進一步與廣東交通集團進行協商,耐心等待,這個問題還是可以解決的。 根據記者獲得的最新消息,廣東省交通集團已經開始著手處理簽訂相關協議,并將于近期與宋先生取得聯系,確定簽訂協議的時間。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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