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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06:25 中國證券報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根據河南省交通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豫交征[2007]13號),自2007年3月15日起,河南省高速公路對載貨類汽車按車貨總質量計重收費。本公司經營的高速公路執行上述文件規定,有關事項如下: 一、計重收費標準 改變過去依據車輛核定裝載質量和車型分類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模式,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質量為依據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1、基本費率以0.09元/噸公里為基準費率。 2、正常裝載情況下的收費標準:車貨總質量小于或等于15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收;15噸至49噸的車輛,15噸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收,15噸以上部分按0.04元/噸公里計收。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時按5噸計收;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收。 3、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的收費標準 。1)車貨總質量超過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內(含30%)的車輛,車貨總質量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暫按正常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2)車貨總質量超過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100%(含100%)的車輛,車貨總質量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暫按正常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3)車貨總質量超過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車貨總質量中符合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的重量部分暫按正常裝載收費標準計收;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3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3倍線性遞增至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暫按基本費率的5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4)為簡化計算手續,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通行費收費標準采用5元、10元等整數計收。不足5元或超過5元的部分,在0至2.5元之間的,按0元計收;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間的按5元計收。 4、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1)車輛的軸載重量(簡稱軸重)認定標準: 單軸(每側單輪胎)7噸; 單軸(每側雙輪胎)10噸; 并裝雙軸(每側雙輪胎)18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并裝三軸(每側雙輪胎)24噸(每少2個輪胎減4噸)。 。2)車輛的車貨總質量認定標準: 三輪貨車2噸; 低速貨車(四輪且最高設計車速小于70公里)4.5噸; 二軸貨車17噸; 三軸貨車25噸(由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為27噸); 四軸貨車35噸(空氣懸架、軸距≥1800mm為37噸); 五軸貨車43噸; 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49噸。 。3)當車輛各軸對應的軸重認定標準之和與該車對應的車貨總質量認定標準不一致時,以二者之間的較小值者作為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二、其他有關事項 1、自2007年3月15日起,原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交通廳《關于對載貨汽車超載運輸實施計重收費的通知》(豫計收費[2003]1216號)停止執行。該文件有關情況見2003年8月29日《中國證券報》、2005年1月20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 2、對客運車輛仍按現行規定實行按車型計征車輛通行費,具體見2005年1月20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公司公告。 3、干線收費公路(干線公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和省道,包括公司鄭州黃河公路大橋及承包經營的107國道路段)的計重收費待條件具備后另行確定,最遲于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本次公司對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實施計重收費,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科學的車輛通行費收取方式,進一步遏制高速公路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有效保護公司的路橋資產,降低養護成本,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3月6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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