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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許可使用 強化證券交易信息管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6:13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吳銘 周松林 2005年修訂發布的《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這一規定從法律上明確了交易所對即時行情享有信息專有權,為交易所規范管理證券交易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據。以此為契機,本次滬深交易所新頒布的《會員管理規則》對會員如何使用證券交易信息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規則》突出強調了“許可使用”的原則,明確規定,會員使用證券交易信息,應當與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授權機構簽訂使用協議,通過簽訂使用協議來明確約定交易所和會員雙方在信息傳播和使用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許可使用”原則不僅僅要求會員使用證券交易信息應獲得許可,而且強調會員必須在交易所許可的范圍和方式下使用信息,包括不得在營業場所外使用、不得從事證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例如開發衍生產品)等,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規范市場對證券交易信息的使用,另一方面也是保護交易所的合法權益。應當指出的是,“許可使用”的原則不僅適用于會員,也同樣適用于交易所的信息經營活動。 《規則》也明確了會員公布證券交易信息的責任和義務。會員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和證券交易信息的特殊用戶,在獲取交易所信息時擁有一定的便利,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因此,《規則》規定,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及時準確地公布證券交易信息,供從事證券交易的客戶使用,以保障客戶證券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則》所稱的營業場所除了包括傳統的有形營業場地外,還包括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延伸到有形場所以外的無形營業場所,即包括了會員營業部、服務部和網上交易平臺。會員應采取有效的技術手段保證其網上交易平臺僅限于通過身份認證方式向其客戶提供服務。 《規則》還特別強調,會員應當告知客戶不得將證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證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動,并對客戶使用證券交易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管理。 《規則》定義了證券交易信息的范圍,即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依照一定規則在交易所集中交易產生的,經交易所加工形成的有關證券交易的即時行情、證券指數、交易數據和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信息。由于證券交易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是維持正常交易的基本保障,因此傳輸交易信息的通信系統必須滿足一定的技術規范,會員傳輸證券交易信息的通信系統必須通過交易所的檢查,獲得交易所的許可。 根據滬深交易所2006年頒布實施的《交易規則》,當行情傳輸中斷的交易單元、營業部數量超過已開通交易單元、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時,交易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為保證整個市場行情傳輸的實時性和安全性,以及交易所及時準確地獲知每個交易單元、營業部接受基本的即時行情信息的情況,會員交易單元或營業部都必須通過交易所許可的通信系統直接獲取基本的即時行情,實施集中報盤的會員單位傳輸交易數據的通信系統也必須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獲得交易所的技術認可。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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