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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東家與莊家之辯 透視大股東操縱股價現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0:52 中國證券報
本報記者 朱宇 “炒股票炒成大股東”,這是套牢者一句自嘲的玩笑話。不過最近大股東違規炒股票的例子倒是多了起來,大股東操縱股價的現象亟待引起關注。 日前,北方某上市公司大股東在減持解禁法人股的過程中,頻繁買賣公司股票,在9個交易日里,分4次買入和賣出公司股票,實際減持近500萬股。雖然大股東在公告中表示買賣均價基本相等,除去費用,未產生差價收益,但實際在減持過程中,大股東的買賣行為起到了托市的作用,其短線操作自買自賣的行為,倒是與“莊家”的手法有幾分相似。 曾幾何時,國內證券市場的上市公司要受到兩方面的控制,一個是掌管公司生產經營的大股東,俗稱“東家”;一個是操縱市場價格的投機者,俗稱“莊家”。在全流通之前,由于東家所持法人股不可流通,莊家得以在二級市場上集中資金優勢控制較大比例的流通股呼風喚雨,東家則是奈何不得。 但自從去年6月股改第一股三一重工全流通至今,越來越多的東家所持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其持股優勢完全具備操縱股價的能力。一旦某些東家過度關注股價變化,且無視相關證券交易法規的監管,極有可能發展到身兼東家與莊家的雙重角色。 以上述公司為例,其大股東的自買自賣客觀上影響了股票價格,已經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的操縱市場行為。該條規定: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視為操縱市場,屬于禁止之列。 除了持股優勢外,東家的信息優勢可能更易于利用。仍然以上述公司為例,在其東家減持過程中,上市公司披露了定向增發的方案,難道這只是一種“巧合”? 不僅東家如此,只要有份兒知曉公司重大內幕信息的,都可以借以在二級市場上牟利。日前河南某上市公司的第三大股東,在6個月內買賣公司80余萬股,在此期間,公司公布了定向增發的方案,該股東獲益豐厚。作為公司第三大股東,難免瓜田李下之嫌。雖然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該股東的買賣行為可能竹籃打水,但是受惠該公司內幕信息的,豈會只有該公司的第三大股東。 在全流通之前,即有東家利用職務之變,與莊家同流合污,散布虛假信息,牟取私利。為此,《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七十六條明文禁止利用內幕消息交易的行為。 從我國證券市場十幾年的發展來看,操縱股票價格一直是頑疾毒瘤,眾多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受到莊家的侵害,“坐莊”行為也是法律法規嚴令禁止的,唐萬新、周正毅之輩也均因此獲罪。因此東家對股價的操縱應該引起足夠的關注。 但在后股權分置時代,東家手握具備流通權的股票,更有可能與莊家利用內幕消息,聯合操縱股價。君不見,在上市公司有關資產注入、并購重組等利好消息公布前,股價拔地而起已是司空見慣了。這種極有可能妨礙“三公原則”的內幕交易行為,將是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嚴峻挑戰。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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