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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財務比較編制標準明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6日 03:5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監會發布第7號信披規范問答過渡期財務比較編制標準明確 證券時報記者于揚 本報訊在新舊會計準則過渡期間,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應該如何編制和披露比較財務會計信息? 昨日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7號———新舊會計準則過渡期間比較財務會計信息的編制和披露》清楚地回答了這一問題。 “問答第7號”要求,上市公司2007年各定期報告需要披露比較財務數據的,應以2007年1月1日的資產負債表期初數,并以此為基礎,分析《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對可比期間利潤表和可比期初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按照追溯調整的原則,編制調整后的利潤表和可比期初的資產負債表。 2007年各定期報告中需披露會計報表附注的,上市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利潤差異調節表,分項列示對上年同期利潤表的追溯調整情況。同時,為了進一步提高財務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給投資者提供更多的參考信息,上市公司還應當假定比較期初開始執行新會計準則第1號至第37號,以上述可比期初資產負債表為起點,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之外的不需要追溯調整的事項,分析模擬執行新會計準則的凈利潤與原準則下凈利潤是否存在重大差異,如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在調節表中分項列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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